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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食堂大宗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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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西安工程大学食堂大宗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KRDL】)

采购项目所在地区:陕西省

一、采购条件

本西安工程大学食堂大宗物资配送服务项目,已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采购人为西安工程大学。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工程大学有关管理办法现进行磋商采购。

二、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项目规模:西安工程大学食堂和校附属幼儿园食堂,目前学校共有在校师生约2万多人,学生食堂楼3座,共8个,其中自营食堂4个(含民族餐厅),幼儿园食堂1个。

采购内容与范围:本项目分为6个标段,分别为各标段选择3家供应商为西安工程大学食堂和校附属幼儿园食堂提供进行配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答疑文件中所涵盖的全部服务内容。

本采购项目划分为6个标段,本次采购为其中的:

001 【第一标段:粳米】

002 【第二标段:面粉(高/中/低筋)】

003 【第三标段:食用油(一级大豆油、菜籽油)】
004 【第四标段:冻货、冷冻豆制品】

005 【第五标段:果蔬类、生鲜大肉、鸡蛋、鲜豆制品】

006 【第六标段:干调类(盐、糖、调料等)】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001 【第一标段:粳米】

  1. 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

入“信用服务”查询栏目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或2024年度经审计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是清真食品请附证明);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以及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是清真食品请附证明);

9.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

002 【第二标段:面粉(高/中/低筋)】

1.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信用服务”查询栏目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或2024年度经审计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是清真食品请附证明);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以及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是清真食品请附证明);

9.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

003 【第三标段:食用油(一级大豆油、菜籽油)】

1.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信用服务”查询栏目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或2024年度经审计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是清真食品请附证明);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以及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是清真食品请附证明);

9.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

004 【第四标段:冻货、冷冻豆制品】

1.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信用服务”查询栏目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或2024年度经审计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须提供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同时提供所投货品的“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承诺。

9.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

005 【第五标段:果蔬类、生鲜大肉、鸡蛋、鲜豆制品】

1.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信用服务”查询栏目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或2024年度经审计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须提供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同时提供所投货品的“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承诺。

9.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

006 【第六标段:干调类(盐、糖、调料等)】

1.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信用服务”查询栏目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或2024年度经审计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7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须提供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同时提供所投货品的“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承诺;

9.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09时00分—2025年8月4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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