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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母亲动态心电检测仪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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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一、项目名称:胎儿/母亲动态心电检测仪

二、项目编号:202

三、项目概况:

包号/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技术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预算

(万元)

预算金额

(万元)

交货时间

交货

地点

01

胎儿/母亲动态心电检测仪

/

详见谈判文件中第六章

1

35

35

签订合同后60日内

重庆市甲方指定地点

说明

·投标供应商对同一种物资只允许唯一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投标报价应当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费用和税金。

3.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否;

2.项目预算:35万元;最高限价:35万元;

3.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及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本项目特定资质:

1、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供应商须具有生产厂家逐级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

2、若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所投产品应为医疗器械:若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若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

4.设备和耗材均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5年7月21日至7月25日,每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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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u@ai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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