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高原铁路自卸汽车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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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轨道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自卸汽车,使用项目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原铁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使用人”),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略。
2、询比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原铁路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国产自卸汽车、随机备品备件、随机工具和资料、运输、售后等服务。
3、采购数量:本次采购自卸汽车的规格和数量详见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要求 |
单位 |
数量 |
使用项目位置 |
备注 |
1 |
国产自卸汽车(燃油版) |
设备宽度小于2.2m |
台套 |
4 |
西藏林芝高原铁路项目 |
无需上牌 |
本表计划规格、数量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仅供作响应参考,具体供应规格、数量根据项目施工实际需求确定。采购车辆实际供货规格、数量与采购规格、数量发生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至本项目供货结束,具体供货时间以需方提供的订货函中所列交货期限为准,并按约定时间准时送达工地现场交验完成。卖方不得以供应过程中标的物增加或减少对需方断供或调高单价。
5、交货地点: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林芝镇水电十四局项目部。
6、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7、计量结算支付条款:
7.1 计量方式:以“台/套”为计量单位,结算数量以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
7.2 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时段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以检验合格的产品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10日前附《收货凭证》和《材料对账单》到买方办理《材料结算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3支付条件:货到现场,收到发票结算资料办结完成后,买方于3个月内向卖方支付本期结算款的80%;设备送达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金额的17%;剩余的3%为质量保证金,待保期(12个月)满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扣除在质保期内发生的应由卖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支付。
7.4付款方式:采购人采用现汇支付、银行票据或供应链金融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农行保理e融、工行云信、民生信融e)、招商银行(付款代理、招行云证)、平安银行付融通、电建保理(电建融信工行、电建融信农行、电建融信建行、保理公司)等支付,供应链金融产品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或样票。
4、响应人在近3年(2022年至今)内具有至少1份国内同类产品供货业绩(单个供货合同的合同金额不少于30万元,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一份发票扫描件等,原件备查)。
5、响应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7月25日10:00前(北京时间)……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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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哲
电话:010-6880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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