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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关于IVF临床设备一批项目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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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HWZX-G2025-0432 项目名称###市妇幼保健院IVF临床设备一批 预算金额:336.********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将做无效投标判定) 采购需求:包号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是否接受进口产品1IVF临床设备一批1批336.********.62接受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即2025年2月-2025年7月期间)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料)3.投标人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即2025年2月-2025年7月期间)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料)4.上一年度(2024年)的财务报告情况(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在“****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2.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要求,小型、微型企业在评标时享受扶持政策。所称小型、微型企业须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采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限制投标人企业规模。(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3.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格式)。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主要为工业。(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信用承诺函2.投标产品按国家规定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根据投标产品的类别,提供投标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投标本企业产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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