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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检验科设备采购第二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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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BBQ2

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检验科设备采购第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890,000.00元

最高限价:2,89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检验科设备采购

2,890,000.00元

1

 

最高限价总计:2,890,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该分包意向协议合同份额的60%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3、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30%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注: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所竞标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经主管部门认定只须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有效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主管部门认定只须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同时提供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经主管部门认定只须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有效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具有所提供产品的合法销售资格(提供证明文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承诺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7月10日 至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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