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 项目名称: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 预算编号:******** 预算金额(元):********元(国库资金:********元;自筹资金:0元) 最高限价(元):包1-********.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1套,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详见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按采购人要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响应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财政部、环境保护保部发布有效期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响应人须提供该清单内产品,否则其响应将作为无效标处理。2、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响应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响应报价(此最终响应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联合体响应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定(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本项目仅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单位中货物制造商为大型和中型企业的,其投标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投标产品若为三类医疗器械,请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为需经营备案的二类医疗器械,请提供相应经营备案证明);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则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证明(投标产品若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请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为一类医疗器械,请提供生产备案证明)。2.医疗器械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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