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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采购测力跑台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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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YGZ25TY01A06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采购测力跑台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延长报名时间、延长开标时间、采购需求调整、详细评审调整、合同文本调整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09:30:00,更正为:********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09:30:00,更正为:******** 09:30:00。 1.原采购需求: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0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中标人不能配送非原装货物,如套牌、组装的货物,否则视为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除应向采购人即时返还已预收的款项外,中标人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如中标人的前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内出现因中标人责任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或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负责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费用、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3.因中标人违约导致采购人解除本项目合同的,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赔偿因此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4.中标人须保证本项目合同项下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中标人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本项目合同总价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赔偿款、补偿款、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5.中标人未能按本项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视为中标人根本性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不仅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采购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与此同时,如若中标人的该等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6.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采购人向中标人偿付本项目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的,则每日按欠付款项的万分之叁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 7.如若中标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三包”)承诺,采购人可委托**同或相似型号、品质的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此外,如若中标人的该等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8.如若本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和/或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伪造投标文件的情形;隐瞒足以影响评标结果之重大事实的情形等),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项目合同并按照本项目合同对应条款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9.如若本项目合同签订之后,本项目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任何投标人就本合同项下采购事宜向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且经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采购人有权依据相关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认定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且有权按照本项目合同对应条款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0.中标人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中标人根本性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不仅须向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采购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且如中标人的前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11.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更正为: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0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中标人不能配送非原装货物,如套牌、组装的货物,否则视为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除应向采购人即时返还已预收的款项外,中标人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如中标人的前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内出现因中标人责任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或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负责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费用、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3.因中标人违约导致采购人解除本项目合同的,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赔偿因此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4.中标人须保证本项目合同项下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中标人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本项目合同总价1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赔偿款、补偿款、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5.中标人未能按本项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视为中标人根本性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不仅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采购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与此同时,如若中标人的该等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6.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采购人向中标人偿付本项目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的,则每日按欠付款项的万分之叁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 7.如若中标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三包”)承诺,采购人可委托**同或相似型号、品质的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此外,如若中标人的该等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8.如若本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和/或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伪造投标文件的情形;隐瞒足以影响评标结果之重大事实的情形等),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项目合同并按照本项目合同对应条款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9.如若本项目合同签订之后,本项目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任何投标人就本合同项下采购事宜向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且经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采购人有权依据相关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认定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且有权按照本项目合同对应条款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0.中标人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中标人根本性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不仅须向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采购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且如中标人的前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另行追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 11.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2.原详细评审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类似业绩 : 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来源渠道、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承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障措施、退换货方案等)进行评审: 1.保证措施无缺陷,方案完整详细、相关措施可操作性强,完全符合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6分; 2.保证措施存在部分缺陷,所提供的方案简略,基本符合采购需求的,得8分; 3.保证措施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有明显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分; 4.其他情况或没有的不得分。 安装调试方案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计划、人员安排、调试计划等)进行评审: 1.方案无缺陷、完善、具有可行性,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5分; 2.方案存在部分缺陷,所提供的方案简略,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 3.方案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有明显逻辑错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4.其他情况或没有的不得分。 培训方案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基础认知、安全操作规范、日常维护与保养知识、故障处理与报修、培训计划、培训方式等)进行评审: 1.方案无缺陷、完善、具有可行性,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5分; 2.方案存在部分缺陷,所提供的方案简略,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 3.方案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有明显逻辑错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4.其他情况或没有的不得分。 类似业绩 (********分)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一年度同一个业主的业绩只算一份)承担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的是测力跑台或跑台业绩),每具有一个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合同概况、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验收报告、发票(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相同),资料不全不得分。 更正为: 质量保证措施 方案(一)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来源渠道、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承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障措施、退换货方案等)进行评审: 投标人能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的,须至少包含货物来源渠道、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承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障措施、退换货方案的,得4分。 质量保证措施 方案(二)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进行评审: 1.保证措施无缺陷,方案完整详细、相关措施可操作性强,完全符合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2分; 2.保证措施无缺陷,所提供的方案完整、有可行性的,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得9分; 3.保证措施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简略,基本符合采购需求的,得6分; 4.保证措施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有明显逻辑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3分; 5.其他情况或没有提供措施方案的不得分。 安装调试方案(一) (********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计划、人员安排、调试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审: 投标人能针对本项目提供安装调试方案的,须至少包含安装计划、人员安排、调试计划的,得3分。 安装调试方案(二)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审: 1.方案无缺陷、完善、具有可行性,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2分; 2.方案无缺陷,所提供的方案完整、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9分; 3.方案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简略,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 4.方案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有明显逻辑错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 5.其他情况或没有的不得分。 培训方案(一) (********分) 根据投标人的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基础认知、安全操作规范、日常维护与保养知识、故障处理与报修、培训计划、培训方式)进行评审: 投标人能针对本项目提供培训方案的,须至少包含货物基础认知、安全操作规范、日常维护与保养知识、故障处理与报修、培训计划、培训方式的,得3分。 培训方案(二)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 1.方案无缺陷、完善、具有可行性,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2分; 2.方案无缺陷,所提供的方案完整、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9分; 3.方案存在部分缺陷,所提供的方案简略,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6分; 4.方案存在缺陷,所提供的方案有明显逻辑错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 5.其他情况或没有的不得分。 类似业绩 (********分)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一年度同一个业主的业绩只算一份)承担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的是测力跑台或跑台业绩),每具有一个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合同概况、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和验收报告,或发票(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相同),资料不全不得分。 3.原合同文本: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不能配送非原装器材,如套牌、组装的货物,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即时返还已预收的款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如乙方的前述违约行为给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因乙方责任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费用、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4.乙方须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赔偿款、补偿款、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5.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与此同时,如若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的,则每日按欠付款项的万分之叁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7.如若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三包”)承诺,甲方可委托**同或相似型号、品质的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此外,如若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8.如若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和/或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伪造投标文件的情形;隐瞒足以影响评标结果之重大事实的情形等),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本条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9.如若本合同签订之后,本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任何供应商就本合同项下采购事宜向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且经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甲方有权依据相关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认定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按照本合同本条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10.乙方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且如乙方的前述违约行为给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11.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更正为: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不能配送非原装器材,如套牌、组装的货物,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即时返还已预收的款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如乙方的前述违约行为给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因乙方责任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费用、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4.乙方须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赔偿款、补偿款、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5.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与此同时,如若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的,则每日按欠付款项的万分之叁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7.如若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三包”)承诺,甲方可委托**同或相似型号、品质的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此外,如若乙方的该等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8.如若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和/或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伪造投标文件的情形;隐瞒足以影响评标结果之重大事实的情形等),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本条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9.如若本合同签订之后,本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任何供应商就本合同项下采购事宜向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且经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甲方有权依据相关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认定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按照本合同本条第10款的约定另外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10.乙方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而且须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且如乙方的前述违约行为给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11.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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