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口腔等科室卫生材料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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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项目预算金额:项目预算总金额178983元;其中一标段预算总金额:112123元,二标段预算总金额:33000元,三标段预算总金额:17100元,四标段预算总金额:16760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1.4 采购需求:为新增的设备配套卫材,同时提升医院诊疗水平,拟采购口腔科卫材、75%酒精消毒液、抗菌洗手液等,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标段包名称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内容 |
最高限价总价 |
第一包 |
YXGC-202506-906-1-CLL |
口腔耗材 |
112123元 |
第二包 |
YXGC-202506-906-2-CLL |
酒精、碘伏 |
33000元 |
第三包 |
YXGC-202506-906-3-CLL |
抗菌洗手液 |
17100元 |
第四包 |
YXGC-202506-906-4-CLL |
刮痧器、火罐(艾柱) |
16760元 |
1.5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1.6 合同履约地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
1.7 质量要求:合格,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相关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3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4 第一包、第四包投标人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提供所投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若为制造商,应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应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注:①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设备,投标人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②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设备,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但须提供该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包、第三包投标人须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2.5 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2024年完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须提供成立当年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半年内(2025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8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结果为准);
2.9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10 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 时间: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7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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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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