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对“福建省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溪口河-梧梓河廊道桩号XK7+772~XK13+931)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如下:(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第(19)条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的通知###市水利函〔2022〕14 号)、《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1〕19 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2〕20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三条措施》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4〕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若合同期间有新的相关文件颁发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若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投诉曝光或负面**,以及农民工到发包人及上级集团办公场所讨薪,承包人应承担每次2万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投标人提问回复如下:问题一:请问招标代理,拟用于本项目的投标人员社保由投标人的非****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明确回复,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谢谢****公司投标****公司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公司****公司的关系证明凭证。隶属企业信息可通###市场****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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