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52********JA 项目名称###县熊家场镇乡村建设行动农村基础设施(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熊家场镇大桥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预算金额(元):********.72 最高限价(如有)(元): ********.72; 采购需求: 新建2m3取水池1座、新建40m3集水池1座,维修120m3高位水池1座;(2)泵站工程:新建砖混结构泵房1座(********),安装水泵及配套电机2套(一用一备),水泵型号:离心泵D6-25×6,电机型号:Y160M1-2;(3)管道工程;新建DN63引水管1525m(PE管),新建DN50上水管521m(热镀锌钢管),新建供水主管1197m(其中:dn50PE100级管95m、dn40PE100级管1102m),新建dn25管3030m(PE管)。(4)附属设施:新建闸阀井4座,安装表箱34块。 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 12 个月内完成及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标项名称###县熊家场镇乡村建设行动农村基础设施(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熊家场镇大桥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2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建2m3取水池1座、新建40m3集水池1座,维修120m3高位水池1座;(2)泵站工程:新建砖混结构泵房1座(********),安装水泵及配套电机2套(一用一备),水泵型号:离心泵D6-25×6,电机型号:Y160M1-2;(3)管道工程;新建DN63引水管1525m(PE管),新建DN50上水管521m(热镀锌钢管),新建供水主管1197m(其中:dn50PE100级管95m、dn40PE100级管1102m),新建dn25管3030m(PE管)。(4)附属设施:新建闸阀井4座,安装表箱34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县熊家场镇乡村建设行动农村基础设施(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熊家场镇大桥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 以下资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3 年度或 2024 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提供基本账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信息)。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4 年 10 月份至今任意 3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格式自拟)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须承诺在“信用中国 ****网站、中****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没有失信行为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⑦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 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 ③.其他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附岗位证(合格证)、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书(合格证)所署以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岗位证(合格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注: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均须提供 2025 年内任意 3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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