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复合碳源(液体)药剂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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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复合碳源(液体)药剂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4万元,预估年度采购量800吨。
最高限价(如有):44万元,最高限价单价550元/吨;
采购规模: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复合碳源(液体)药剂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采购预估用量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项目采购需求。供应商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合同签订后1年内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所供复合碳源(液体)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害成分(如重金属、**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
交货期限:供货期1年。每次接到采购人供货需求通知后2日历天(48 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技术指标符合《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5960-2021)中指标或以上标准,主要指标:化学需氧量(CODcr)/(mg/L)≥20万、PH值4.0~9.0、密度(20℃)/(g/cm3)1.00~1.26、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2、总磷(以P计)的质量分数/%≤0.005、总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0.025、氯化物(C1)的质量分数/%≤0.025、硫酸盐(SO4)的质量分数/% ≤0.025,具体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项目采购需求,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采购人实际使用量为准。药剂包装及卸车:槽罐车运输,中标供应商负责现场卸车(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卖方首次供货需要随车提供该药剂完整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需要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送货清单(加盖公章)等,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定期提供由有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 次/6个月)。每次计量按照厂区磅单称重计量,并配合厂部人员共同完成采样,磅单需要由厂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5960-2021)中指标或以上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CMA 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验指标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mg/L)≥20万、BOD5/CODcr≥0.55、PH值4.0~9.0、密度(20℃)/(g/cm3)1.00~1.26、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2、总磷(以P计)的质量分数/%≤0.005、总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0.025、氯化物(C1)的质量分数/%≤0.025、硫酸盐(SO4)的质量分数/% ≤0.025、汞(Hg)的质量分数/% ≤0.00002、镉(Cd)的质量分数/% ≤0.0002、铬(Cr)的质量分数/%≤0.0005、砷(As)的质量分数/%≤0.0005、铅(Pb)的质量分数/%≤0.0005。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将根据《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5960-2021)中指标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项目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收取,成交金额小于100万的包组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成交金额大于100万及以上的包组履约保证金按照人民币伍万元收取,成交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人民币形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采购人会对供货方提供的货品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剂)由供应商负责,2次发现不合格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谈判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1)谈判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第九部分示范格式一要求)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谈判供应商签章,必须提供)(2)谈判供应商提供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格式详见第九部分示范格式二)和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谈判供应商签章,必须提供)
2.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签章,必须提供)
3.提供《失信行为“双公示”承诺书》(详见示范格式五)。(加盖谈判供应商签章,必须提供)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项无需提供):
(1)《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三);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四);
(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0.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2024 年1月1日起)具有 CMA 标识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采购文件获取时间:请于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3日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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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u@ai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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