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1、特别提醒: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款规定:“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问题1:保险范围和责任:“(5)恐怖袭击、刑事治安案件;”,根据条款,恐怖袭击及刑事治安案件均属于故意行为,非保险责任范围。如需承担被保险人责任,理赔时需政府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保险责任的证明,建议明确。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问题2:11、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与承保人签署的相关理赔文件,承保人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相关理赔文件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利益并与承保人达成一致意见方能签署,如因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造成理赔不及时或其他原因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依照监管要求保司仅使用监管报****公司报备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还请明确什么是格式条款、强制性条款相关解释?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问题3:“2、第三者责任包含除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之外的所有责任,承保人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第三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承保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第三者累计赔偿限额。”关于“所有责任”是否指所有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建议明确。答:是。问题4:“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承保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承保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承保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特别约定内所述受害人是否包括从业人员?建议明确。答:包括。问题5:“10、第三者人身伤害和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确定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按照下表进行赔偿。”第三者伤残鉴定标准依法不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建议修改为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伤残等级。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问题6: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于“报行合一”的监管要求,国家应急管理部等七大部委于2025年3月29日公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第二章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故招标人需求书提到的主险、附加险、特别约定及解释说明,部分内容与我司报备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有略微差异,是否可在满足用户需求基础上,具体条款及特约内容响应以根据承****局备案的条款为准,具体体现形式不做要求?答:承保人服务条款名称与被保险人保险需求条款不一致时,保险需求条款可以根据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名称进行调整,但条款保障内容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实际需求,具体体现形式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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