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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百场(厂)千村万户”畜禽生产和效益定点监测信息采集项目第5包、第7包、第17包、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投标截止时间 *** 登录后查看 资质要求 注册登录 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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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项目名称:全国范围“百场(厂)千村万户”畜禽生产和效益定点监测信息采集项目

预算金额:414.2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14.2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全国范围“百场(厂)千村万户”畜禽生产和效益定点监测信息采集。

包号

省份

预算金额(万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5

吉林

37.2

7

江苏(含上海)

61.9

17

广西

67.4

18

重庆

39.4

19

四川

134.4

22

陕西

37.1

24

青海(含西藏)

14.4

26

新疆(含兵团)

22.4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按照国家相关领域内标准执行。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部门预算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件及农业农村部预算执行要求,开展全国范围“百场(厂)千村万户”畜禽生产和效益定点监测信息采集项目。包括:

一是用于开展276个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和肉羊生产监测县生产、成本效益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

二是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生产和效益监测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

三是较大规模屠宰厂淘汰母猪屠宰量信息采集和上报。

四是全国持141个县集贸市场的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

六是全国58个县集贸市场的畜产品交易量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

七是对所有监测县(点)开展数据核查和业务指导。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实施的地点:

实施的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服务地点:按合同约定地点执行;

全国范围“百场(厂)千村万户”畜禽生产和效益定点监测信息采集项目标包划分及采购要求

包号

省份

生猪监测

蛋鸡监测

肉鸡监测

肉牛监测

肉羊监测

奶牛监测

价格监测

交易量监测

母猪屠宰量监测

数据核查和业务指导

2025预算金额(万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监测县数

规模场

监测县数

监测县数

监测县数

监测县数

监测县数

奶站数量

监测县数

监测县数

监测场数

监测县数

5

吉林

12

所有

6

5

10

4

0

所有

10

7

2

所有

37.2

7

江苏(含上海)

14

所有

10

9

0

4

0

所有

17

9

0

所有

61.9

17

广西

22

所有

0

6

11

0

0

所有

20

6

0

所有

67.4

18

重庆

7

所有

0

0

5

9

0

所有

13

2

0

所有

39.4

19

四川

36

所有

5

3

12

15

0

所有

36

9

2

所有

134.4

22

陕西

12

所有

0

0

8

9

3

所有

18

14

0

所有

37.1

24

青海(含西藏)

4

所有

0

0

1

9

0

所有

11

5

0

所有

14.4

26

新疆(含兵团)

0

所有

0

0

10

12

3

所有

16

6

6

所有

22.4

 

 

107

 

21

23

57

62

6

 

141

58

10

 

414.2

 

 

 

备注:生猪规模场指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含)或存栏300头以上(含)的猪养殖场。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团队成员全部是正式聘用人员,人数须大于5人(含5人)。投标人须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并完成数据上报任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定期接受采购人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服务事项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验收通过。有异议的,投标人须不断完善直到验收通过。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的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2)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的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3)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4)投标人应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26日  至 2025年06月0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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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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