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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2025年运营类金融机具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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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1.招标编号:SHE

项目名称:盛京银行2025年运营类金融机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2.项目内容、范围、规模:

2.1采购内容:

本次拟集中采购机具包括:(1)现金机具类设备四种,分别是本外币点钞机(包括本外币点钞机和本外币盲人点钞机)、本外币清分机(本外币清分机2+1口、本外币清分机4+1口、本外币清分机6+1口)、全自动捆钞机、扎把机;(2)柜台使用类设备两种:分别是高拍仪、柜外清。

2.2本项目划分六个标包:每标包分别入围两家供应商,可兼投兼中。

2.3交货期限:自招标人下达订货清单之日起10日内送货完毕。

2.4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含税单价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标包

机具名称

含税单价最高限价

(元/台)

本外币点钞机

2560

本外币清分机

2+1口本外币清分机

12350

4+1口本外币清分机

28100

6+1口本外币清分机

52250

全自动捆钞机

8200

扎把机

550

高拍仪

910

柜外清

205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为资格后审,将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

3.2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

3.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2.3投标人须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3.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委托生产或相关类似行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2.5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2.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6)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7)投标人(含此投标人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3.2.7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并提供下列查询截图)。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3)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2.8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合法合规经营,未因诚信问题而受到法律制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行业信誉;近三年无涉及商业贿赂、重大诉讼,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者通报;在与银行等企业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2.9近三年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今,框架合同以订单下达时间为准、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一个为国有六大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或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或十二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或城商行范围内一级分行及以上范围内提供同类产品的成功案例:

(1)标包一:与本项目相似的本外币点钞机案例;

(2)标包二:与本项目相似的本外币清分机案例;

(3)标包三:与本项目相似的全自动捆钞机案例;

(4)标包四:与本项目相似的扎把机案例;

(5)标包五:与本项目相似的高拍仪案例;

(6)标包六:与本项目相似的柜外清案例。

注:须提供采购合同(或订单)、发票,合同或订单或其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供货产品品牌、型号、设备名称等信息。

3.2.10产品资质

(1)本外币点钞机、本外币清分机: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154-2017《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并列入《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过检名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高拍仪、柜外清:提供产品整机具有效期内的3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证明材料。

3.2.1 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参加。

4.获取招标文件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 5年5月20日至202 5年5月26日,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 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包,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 5年6月12日09: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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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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