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勘察负责人资格:②设计负责人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勘察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至少1个类似项目勘察业绩”。修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勘察负责人资格:②勘察负责人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勘察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至少1个类似项目勘察业绩”。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报价部分(满分100分,权重20%)”中“1、工程设计费报价得分(满分20分)”。修改为:“1、工程勘察费报价得分(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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