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C******** 项目名称###市精神卫生中心零星维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700,********元 最高限价:2,7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市精神卫生中心零星维修服务项目 2,700,********元 1 项 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为期3年的零星维修工程服务,涵盖中心两院区(歌乐山院区及金紫山院区)内的所有改造、维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零星维修、装修、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紧急抢修及其他零星工程等。在服务期内,采购人如有服务需求,将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并实施服务。原则上单项零星维修工程是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由招标人直接委托**认为需要单独招标,以采购人解释为准。)及单项零星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最高限价总计:2,700,********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1.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6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自身及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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