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脑电/肌电/诱发电位测量系统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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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编号:2025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物资 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品目最高限价(万元) |
合同包最高限价(万元)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备注 |
1 |
术中脑电/肌电/诱发电位测量系统 |
1 |
台 |
80 |
80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进口货物3个月内) |
福建厦门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否;
2.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报价供应商及其所报价产品生产厂家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完成注册,并提供注册备案成功截图,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九)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报价供应商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报价供应商为所报价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报价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报价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报价供应商为所报价产品经销商且所报价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报价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
2.报价供应商所报价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报价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备案编号告知书》)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3.报价供应商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须承诺于合同签订前提供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大区>总代理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非全国<大区>总代理直接授权的,须授权链完整,以保证产品可追溯。
4.报价供应商所报价产品为非医疗器械的,可不提供上述所需材料,但需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承诺。
备注:报价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5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11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申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哲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521057297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ai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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