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汽车驾驶服务外包项目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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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编号:QC-2(登录后查看)
1.2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汽车驾驶服务外包项目(二次)
1.3采购方式:磋商
1.4预算金额(含税):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圆整(¥396,000.00元)
1.5最高限价(含税):每人每月人民币陆仟陆佰圆整(¥6,600.00/元/人/月)
1.6采购需求:驾驶服务及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油、洗车、送修、年检、维保等。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复印件);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也可以提供2024年财务报表或2025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2024年03月至开标当日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障资金:2024年03月至开标当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4第2.1(6)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时间:2025年03月26日至2025年04月02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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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哲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521057297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ai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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