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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局集团公司吉林工务段2025年九站采石场荒料运输加工业务外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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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沈阳局集团公司吉林工务段2025年九站采石场荒料运输加工业务外包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

1.执行的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2.铁路专用配件维修(服务)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无

3.维保条款:(1)投标方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甲方生产计划提供荒料供应,将相应扣除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 (2)投标方在生产过程中,装运的荒料生产出的合格道砟比例数量未达到荒料的65%,将核减荒料车数,并视情况扣除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 (3)投标方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甲方要求对凿岩爆破前相应部位山皮土剥离,影响凿岩钻孔,从而影响荒料供应,将视情况而定,相应扣除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

4.售后服务及要求:无5.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1)履约期内,中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要求,每月提供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确认单或银行转账凭证,保证劳动人员合法权益。另外,中标方要在采石场场外自行解决作业人员食宿问题。 (2)作业中,乙方需遵从甲方指挥,遵守铁路作业安全相关规定,如因乙方不听从甲方指挥、违反铁路作业安全相关规定、违规作业等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导致影响行车安全事故的,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需进行现场了解的可以在标书售卖截止后2日内进行现场踏勘,联系人:路树军,电话:13704318680。

九站采石场荒料运输加工

业务外包技术规格书

该业务外包项目为我段九站采石场进行荒料运输加工,中标方需提供50型及以上型号装载机1台和220及以上型号的挖掘机2台(其中备用1台),220及以上型号破碎锤1台,容积20立方米以上的荒料运输车3台(其中备用1台),中标方负责剥离山皮土、超大荒料破碎、荒料装车、荒料运输、以上项目人员及设备、使用柴油、设备维修等。凿岩爆破工作由招标方负责,其他车辆及生产用设备由招标方提供。中标方需具备荒料加工、破碎筛分、成品倒运、装平车、设备维修看护、电力维护、收发等环节各作业岗位业务能力,特殊工种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上岗。

·  需要明确的技术要求如下:

整个工作流程须按照《沈阳局集团公司工务采石管理办法》(沈铁工[2023]15号)规定进行生产,铁路碎石道砟需达到一级及以上级别,中标方首批次产品需具备铁科院检测合格报告,检测结果须为一级以上道砟,并严格执行以下生产工艺。

生产组织和工艺流程

第一条 铁路碎石道砟的生产管理九站采石场负责组织,具体负责道砟生产中各个阶段、各个工序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衔接与协调,它包括总体布局、车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的确定。中标方所有生产流程都应遵循九站采石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道砟石生产工艺流程

一级道砟生产工艺流程图

特级道砟生产工艺流程图

(一)剥离山皮土。剥离的山皮土必须与生产的荒料严格区分开,不得将山皮土混入生产当中,剥离山皮土的土层必须剥离干净露出岩石面。

(二)凿岩爆破。凿岩所选的位置必须符合一级道砟、特级道砟要求和标准,含风化石不得超标。凿岩爆破后的粒度要适度,必须符合一次破碎要求,最大平均粒径不得超过700毫米,超大必须经过破碎锤进行二次破碎。

(三)荒料选装。

1.凿岩爆破后的荒料必须将风化石、杂石、含土石料倒走,不得混入生产石料当中。

2.超大的石料(超过破碎机最大吞吐粒径)不得掺入生产的荒料当中,必须经过破碎锤进行二次破碎再装运。

3.规范荒料装车,禁止将选出的废料装入荒料车中。禁止将粒径超过破碎机最大吞吐粒径的大块装入荒料车中。

(四)一次破碎。

1.随时检查随时调整一次破碎机下料口尺寸,保证下料口尺寸在65—200毫米间,符合破碎机下料标准及一级、特级道砟标准。

2.为保证破碎功效,随时检查随时调整一次破碎机颚板的磨损程度,颚板齿形高度磨损不得超过80%,如有超限必须掉头或更换。

(五)二次破碎。

1.随时检查随时调整二次破碎的破碎机下料口尺寸,保证下料口尺寸在40—60毫米,符合破碎机下料标准及一级、特级道砟标准。

2.随时检查随时调整二次破碎的破碎机颚板的磨损程度,颚板齿形高度磨损不得超过80%,如有超限必须掉头或更换。

(六)筛分。

1.随时检查振动筛筛片的磨损程度,相邻孔不得有联通现象,如有超限必须进行更换。

2.随时检查振动筛筛片上石料的状态,有卡在筛孔上的石料要随时进行清理。

(七)储料场储料。

1.硬化料场作业面保证清洁干净,倒料的装载机轮胎也要保证干净,不得污染道砟。堆积道砟高度不得超过4米,以避免影响道砟级配。

2.特级道砟在储存前,应按照工艺要求、标准进行水洗。

采运作业

第三条 采区作业的一般要求。

(一)采区作业负责人,作业前应检查山体和坡面,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进入采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二)采运作业前应修好运输道路、清理采场,保证采掘机械正常工作;采运作业时采运司机要随时观察坡面是否有落石,保证作业安全。

(三)为了保证采运作业正常进行,应对大块石料进行处理, 超大块可用破碎锤处理。

(四)休息时作业人员、机具应避开山壁底部和工作帮底部。

(五)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条  挖掘机作业。

(一)挖掘机应停留在坚实作业平台上,不得在危崖下作业。

(二)不得用铲斗侧面冲击工作面,刮平土壤。

(三)铲斗不得剧烈转动,铲斗落地不得转动挖掘机方向,铲斗未离开工作面不得回转,铲斗满载时不得改变动臂转角。

(四)铲斗向车辆内卸料时,不得过高打开斗底,铲斗不得在车辆司机室顶部跨越。

(五)挖掘机走行时,动臂应放在走行方向上,通过高低压输电线时,最高点与电线相距不少于2米。

(六)作业时铲斗下及回转范围内,人员不能逗留;两台挖掘机在同一工作面上作业距离应大于两台挖掘机动臂回转半径总和的2倍。

第五条 装载机作业。

(一)车辆发动前应严格检查刹车、转向、油、水、电、液压系统等,严禁带病运行。

(二)往汽车上卸料时,待车停稳、方可作业,防止铲斗撞击汽车任何部位。

(三)运输石料时应保持动臂下铰点离地400毫米,确保稳定行驶。

(四)装载机的操纵及走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作业。

(一)机动车辆操作、运行、保养、审验按矿山车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向料仓内卸料时,必须确认仓内无人,卸料处所应设止轮设备。

破碎筛分作业

第七条 破碎机的使用。

(一)破碎机皮带传动和飞轮回转部分应加防护设施,破碎机口上方应设防飞石挡板。

(二)启动前检查连结部分、皮带、润滑、齿板和衬板的状态,机口无存料,确认良好方可启动,禁止带病运行。

(三)破碎机运行轴温不得超过 60℃。

(四)电动机运行时不得装卸皮带,运行时不得检修机器。

(五)投入破碎机腔内石料中不得带金属块,机口堵塞时,应用长柄钩子和夹钳处理,严禁在机口中爆破。

(六)破碎机内石料,必须排尽后方可停机。

(七)起吊配件的起重机具应作用良好,起吊的重物下不准站人。

第八条 皮带运输机的使用。

(一)皮带运输机两侧人行道不得少于 1 米,并设栏杆。

(二)皮带运输机运行时,无防护设施严禁人员从上部或下部穿越。

(三)皮带运输机应空负荷起动,停车前应卸完皮带上全部石料。

(四)皮带运输机在运行中不得检修。

(五)皮带运输机应设防跑偏、清扫装置。

第九条 筛分机械的使用。

(一)启动前对电动机、传动轴、润滑、各部螺栓、弹簧、 皮带轮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良好方可起动。

(二)严禁带负荷起动或停车。

(三)运转中轴温不超过 60℃。

(四)破碎筛分设备使用时,应同时使用除尘设施。

·  需要明确的其他要求如下:

(1)中标方负责给进厂工作人员投保工伤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

(2)中标方需与招标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中标方需服从招标方的现场管理及采石场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作息时间、随意增减班次,不得擅自在甲方厂区内随意走动或进入与作业无关的其他区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生产过程中由于中标方违章作业、故意或者过失原因导致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由中标方负责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5)中标方应根据招标方生产计划需要组织荒料运输加工,必须保证每月生产合格道砟不得少于20000立方米,不得超过24000立方米。

(6)结算按照每月生产运输合格的荒料实际数量结算,由双方签认生产实际荒料确认单,次月付款。

(7)由于地方政府要求或其他需要办理生产手续,中标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达到相关要求。

(8)履约期内,中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要求,每月提供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确认单或银行转账凭证,保证劳动人员合法权益。另外,中标方要在采石场场外自行解决作业人员食宿问题。

(9)需进行现场了解的可以在标书售卖截止后2日内进行现场踏勘(联系人:路树军:13704318680)。

协议编号:

                                                 

                                   

   

非煤矿山外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九站采石场荒料运输加工业务外包项目    

发包单位(甲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                             

承包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    2025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吉林工务段 

有效期限:  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 (以下简称甲方)已将吉林市九站采石场荒料运输加工 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九站采石场采场荒料运输加工项目。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九站街(锅顶山)。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 荒料运输加工。                                                                                                                                       

(四)工程工期自  2025年   月   日至  2025 年    月      日。

第二条 承诺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二)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 安全员工资、保险费  项目。

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人均每年1420元。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

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2(《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中列明。

第五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三)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应急准备。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灭火器材    。

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无  。

(二)事故报告。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与考评

(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遵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

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7.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

2.乙方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

3.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商

2.行政许可及认证:无

3.质量保证能力:无

4.业绩要求:无

5.经营违法记录要求:(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5)未被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6)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见文件相关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文件工本费按项目收取为200元人民币文件获取的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8:00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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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哲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521057297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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