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娄高速公路总承包十四施工分部水稳料材料采购第1标段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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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3月28日9时30分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娄高速公路总承包十四施工分部水稳料材料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娄高速公路总承包十四施工分部水稳料材料采购
1.2 采购人: 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登录后查看)
项目建设规模及采购范围:醴娄高速公路LM03合同段起点桩号为K56+850,终点桩号为K72+900,路线全长16.050km,对应醴娄高速公路TJ06合同段施工全范围。本合段路线经过了株洲市天元区、湘潭县两个行政区,其中在天元区范围约1km,在湘潭县范围内约15km(谭家山镇10km、射埠镇5km)。主要工程量:厚20cm4%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560100m2;厚20cm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073456m2;厚8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下面层411932m2;厚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中面层585762m2;厚4cm细粒式改性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上面层585762m2。
根据施工现场需求,107国道连接线水稳料计划需求预计量为7200T,根据项目筹划及项目部实际情况,水稳料按1个标包进行采购。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工程A)
2.1 采购范围:根据施工现场需求,107国道连接线水稳料计划需求预计量为7200T,根据项目筹划及项目部实际情况,水稳料按1个标包进行采购。
包目号 |
标的名称 |
不含税预算(万元) |
基本要求 |
1 |
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娄高速公路总承包十四施工分部水稳料材料采购 |
174.8319 |
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
2.3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2.4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5)被采购人或采购人上级单位纳入黑名单;
(6)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2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资格条件 |
对供应商要求 |
证明材料要求 |
|
(1)依法设立 |
□不适用 ☑适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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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 |
|
(2)资质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响应人应为制造商或有授权资格的代理商。若响应人为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合法授权书。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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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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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绩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近 5年(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一日往前回溯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60万的水稳料材料供应业绩。 备注: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且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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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誉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响应人不得存在第一章采购公告中第3.1条款的情形,且不得被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交易平台评为D级。(可要求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截图)。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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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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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1、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有效期符合相应产品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2、响应人须能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2021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已开具的任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或承诺函。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7)。 |
|
(8)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1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8)。 |
|
(9)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9)。 |
联系人:王哲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521057297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ai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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