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号;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号-1-01;项目名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安全鉴定、消防检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标包包名称采购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面积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安全鉴定、消防检测(1包:规划测绘)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采集和表述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规划、设计、建设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空间数据支持,出具项目报告及办理相关手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办公用房的规划测绘工作,提交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报告,并完成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流程,直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全部工作。约27万平方米********万元2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安全鉴定、消防检测(2包:房产测绘)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采集和表述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管理、交易、登记等提供准确的房产空间数据和权属信息等提供数据和资料,出具项目报告及办理相关手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房产测绘工作,提交符合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测绘成果报告,并完成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流程,直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全部工作。********万元3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安全鉴定、消防检测(3包:安全鉴定)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安全鉴定,供方按需方要求及规定标准提供安全鉴定报告等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办公用房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包括现场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现场恢复等,提交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鉴定报告,办理完成与办公用房相关的全部工作(如安全鉴定备案等)。135万元4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安全鉴定、消防检测(4包:消防检测)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消防检测、评估及消防维保,并出具行管部门认可的报告及办理相关手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办公用房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的检测,并提交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检测报告,办理完成与办公用房相关的全部工作(如消防验收合格证等)。********万元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服务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达到行业验收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局关于###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请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是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采用不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1包、2包:供应商须具备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包: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需包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钢结构、地基基础);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包:供应商须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从业资格,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2022、2023年)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公司提供现有年限即可)或具有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于2025年出具),并具有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供应商不得为“****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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