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招标公告中“信誉要求”进行修订。修订为“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①被列入“****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②被列入“****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③被列入“****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④被列入“****网站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⑤在“****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网站“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⑦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⑧####县两级公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⑨因拖欠农民工###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⑩被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市范围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2、投****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⑩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二、对招标文件中“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和“附件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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