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补助项目内容 (一)支持涉塑企业做大做强(余政发〔2024〕16号第22条) 1.对经认定的涉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当年新注册并达到销售额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达到的每家补助2万元。 2.对经认定的涉塑企业当年销售额首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 (二)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余政发〔2024〕16号第22条) 1.对符合条件的涉塑企业进行百分制综合绩效评估,对评估超过60分的部分给予奖励,每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2.综合绩效评估由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规模、企业经营效益、企业经营规范和负面事项5项组成。 3.涉塑企业综合绩效评分内容。企业经营状况(40分):涉塑企业当年新增销售额每新增或超出1000万元销售额得********分。本项最高40分。企业经营规模(20分):经认定的涉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或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且年增速40%及以上的,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且年增速30%及以上的、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且年增速20%及以上的、3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且年增速15%及以上的、5亿元以上(含)且年增速10%及以上的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企业经营效益(20分):涉塑企业当年税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千分之一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企业经营规范(20分):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措施完备得20分。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4.负面事项执行一票否决,若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或刑事处罚的,不予奖励。 5.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涉塑企业创新转型(余政发〔2024〕16号第22条) 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企业,按当年相关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上述设备的投入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并要求提供购买设备的全款发票,且单件设备金额需达20万元及以上。该项每年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对象###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中国塑料城)管辖区域的各类涉塑企业(对当年度已注销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凡符合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需提供《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连续三年纳税数据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初#****局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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