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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直写光刻机(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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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0296-G24HC0678(SG-CG-********H) 项目名称:激光直写光刻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激光直写光刻机,一套。该设备特有的激光直写灰度光刻技术能够直接对衬底上的光刻胶进行灰度光刻直写,对纳米材料进行图案化加工,具有三维灰阶光刻功能。通过灰度光刻技术,制备具有高活性、高比表面积的非晶合金纳米颗粒和纳米团簇以及新型纳米结构的设计,进而探索在电催化、环境检测、医学诊断等不同领域的实际应用。(详见第三章)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磋商文件项目需求部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须提供以下四种材料中任意一种作为本项审查的证明材料说明: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供应商无法按照第1条规定提供审计报告,则需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证明文件中注明复印无效的须将原件胶装至正本中,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若以上两种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的则可以提供供应商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4)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且以上三种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截止响应文件提交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从其行业规定);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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