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强****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宁夏回****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080,********元。其中:本金9,92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991,********元,其他债权16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市兴庆区金三角现###市场20号楼********㎡商业房产及对应分摊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位###市德胜工业园###街10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徐光文持股********%、王先道持股********%。该企业目前无实质性经营业务。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为企业自身。 保证人1:徐光文,男,汉族,住宁######县。 保证人2:汪凤琴,女,汉族,住宁###市兴庆区。 保证人3:徐永,男,汉族,住宁######县。 保证人4:张伟,女,汉族,住宁######县。 保证人5:王先道,男,汉族,住宁###市金凤区。 保证人6:徐改荣,女,汉族,住甘肃###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月2日,银川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0020号)项下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15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2、如被告宁夏强****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公司名下位###市兴庆区金三角现###市场20号楼5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6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7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8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9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10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0231号)项下借款本金8,369,********元、利息********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4、如被告宁夏强****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公司名下位###市兴庆区金三角现###市场20号楼2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2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3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3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3层3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强****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2019年7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宁夏强****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的银行存款********.75元及剩余利息、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若宁夏强****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8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执498号之一裁定,申请执行人由工行银川城区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 2022年2月11日,执行回款********万元;2024年11月22日,执行回款********万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市###街房产,区位优势好,现为空置状态,产权清晰,具备投资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可能存在租用、占用、内部打通等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注册/
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u@ai8.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