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第********款:“投标人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及宁南霉素、中生菌素、琥铜·吗啉胍、四聚乙醛、代森锰锌、氟节胺六种**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和完整的企业标准(无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上的生产企业必须一致,所提供的**企业标准上的生产企业必须与**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上一致(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或**生产批准证书)。”现修改为:“投标人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及宁南霉素、中生菌素、琥铜·吗啉胍、四聚乙醛、代森锰锌、氟节胺六种**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和完整的企业标准(无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条评标细则及标准,初步评审的评审细则中的资格评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投标人特定条件:“(1)投标人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及宁南霉素、中生菌素、琥铜·吗啉胍、四聚乙醛、代森锰锌、氟节胺六种**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和完整的企业标准(无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上的生产企业必须一致,所提供的**企业标准上的生产企业必须与**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上一致(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或**生产批准证书)。”现修改为:“投标人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及宁南霉素、中生菌素、琥铜·吗啉胍、四聚乙醛、代森锰锌、氟节胺六种**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登记证和完整的企业标准(无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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