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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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3,2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合同包预算金额:203,2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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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工程管理服务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次) | 详见采购文件 | 203,2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项目结算之前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并按文件给定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划分标准为准。本项目标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所属行业填写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1)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如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填报的所属企业类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对应时,评审专家将以填报的数据为准修正其企业类型。(2)本项目价格评审时,不再对价格进行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25日至2024年07月31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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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u@ai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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