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障基金总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1〕66号)、《江苏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苏医保发〔2023〕33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要求,制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方法。 二、总体要求 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将其评价结果与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医保绩效综合评价管理相结合,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促使阳光采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得以落实。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在使用所有药品医用耗材方面,均应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阳光采购,实现公开交易、全面采购;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予以支持、积极参与集采带量采购,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均在省招采系统采购,并鼓励不断提高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在省招采系统的采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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