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重钢总医院医疗责任险项目 (二)项目类型:服务采购 (三)服务期限:1年期。 (四)相关数据:2023年重钢总医院编制床位数800张,有医务人员数量:医生247人,护士465人,其他医技人员74人,年门诊人次:********,年出院人次:********。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项目服务需求 投保人:重钢总医院。 承保区域:重钢总医院。 (一)保险险种--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主险) 1.保障范围 采购人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负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限额和保费价格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每人每次责任限额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3.责任限额说明 (1)每人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责任限额是指采购方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采购方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责任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精神损害费用每人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10%,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0%,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4)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10%,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0%,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二)保险险种--附加险 1.附加险保险险种: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2.附加险保障范围 (1)医疗意外保险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采购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和采购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采购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协议,应由采购人给予患方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采购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者采购方对其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采购方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爆炸;采购方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采购方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险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险种 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公平分担损失保险 每人和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责任限额的20% 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同主险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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