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JKJ-2024-01017 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67.2万元 最高限价:367.2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额(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是 |
110.16 |
110.16 |
餐饮服务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新立所食堂、丰年村所食堂、张贵庄所食堂、万新所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
第2包 |
是 |
96.39 |
96.39 |
餐饮服务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所食堂、东丽湖所食堂、华明所食堂、华新所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
第3包 |
是 |
73.44 |
73.44 |
餐饮服务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桥所食堂、钢管所食堂、军粮城所食堂、无瑕所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
第4包 |
是 |
87.21 |
87.21 |
餐饮服务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交警支队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交警支队食堂、华明大队食堂、军粮城大队食堂、张贵庄大队食堂)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截止时间后至项目评审结束前“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4、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磋商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磋商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有效的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代表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7、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到 2024年03月22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注册/
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哲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521057297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ai8.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