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资质要求1.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以下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成立三年以上的无外资股份或背景企业。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地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电子邮件(须PDF格式盖章彩色扫描件)方式递交我院(邮箱:********@********,邮件主题:****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授权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院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资格条件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院也不作书面回复。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相关需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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