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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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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3212011886000054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已经由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泰发改函[2021]147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以南,海姜路以西,泰东路以北 2.2工程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新建人防疏散基地指挥用房、人防宣教体验馆、消防水泵房,总建筑面积约4599.29平方米。场馆外里面进行竹木饰面、面砖、穿孔铝板、玻璃幕墙装修;内部进行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设施等安装以及地面、墙面、顶面装修。配套实施地下泵房水池土建工程。2、人防宣教体验馆购置安装飞机、沙盘等展列模型,以及多媒体硬件、软件、影片。3、室外总图实施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铺设沥青内部道路;建设生态停车场约4027平方米;设置标牌标识等。4、绿化景观铺设草坪,种植乔木,设置植物组团、花镜等,现有苗木局部移栽;进行硬质广场铺装,设置宣教阶梯广场;建设景观桥2座、空中栈道1处;建设跌水水堰;设置文化景墙、景石、雕塑小品、凉亭、坐凳等;开挖河道200米沟通先锋河,配套建设驳岸。 2.3工期要求: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A3212011886000054001001 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 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全部内容。 256.0
2.5付款方式:(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以下合同价下同)的2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2)供配电工程全部完成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50%;(3)供配电工程经甲方及监理、设计联合验收通过后并提交满足财政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合同价的70%;(4)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并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97%,(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正常运行之日起两年)结清余款(扣除相关违约金、赔偿费用等)。(6)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 不计取利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电力工程?电力工程三级](含)以上或者[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 自 2022  年 2 月  2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 2023 年  2  月 2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⑤□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 2023 年 7 月- 2023 年 12  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①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③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1月23日00时00分至2024年01月30日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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