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配采延伸15#煤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项目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 晋城市 泽州县
1.采购条件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配采延伸15#煤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项目,采购人为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为安全费用,现已具备采购条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增加配采延伸15#煤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
2.2采购范围:本次控制效果评价以本项目初步设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配采延深15#煤层项目投产后,井下15号煤层的相关设施,包括:井下生产系统(综采系统、综掘系统、井下煤运系统)、井下辅助生产系统(井下辅运系统、15号煤采区水泵房、15号煤采区水仓、15号煤采区变电所)。主要针对本项目在建筑施工期和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
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60日内
2.4服务地点: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5服务要求或服务质量标准:满足甲方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证书》;
3.3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至少一项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与合同相应的任意一期付款凭证(或发票),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4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事业单位除外);供应商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3.5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单位人员,需提供近六个月任意一次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除外);
3.6供应商不得被列入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企业黑名单;
3.7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3.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01月05日17时30分至2024年01月08日17时30分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1月11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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